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存自首情节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 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11 月1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安子应乡xx村xx庄,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3日23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超载和不合格的豫R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的豫RE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877公里+100米处,先碰刮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堵塞而停在路面上等候通行由简某某驾驶的湘E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侧车尾,再碰刮停在路面上由付某驾驶的粤Axxxxx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再往前碰撞并骑压在路面上由潘某某驾驶的粤Yxxxxx小型轿车并将其推前碰撞停在路面上由李某某驾驶的浙J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的浙J8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车身,造成粤Yxxxxx小型轿车驾驶员潘某某和乘车人郑某某当场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护律师辩称:
1.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多种主客观因素共同造成的,赵某某的驾驶行为和事故发生后处置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没有任何特殊情况,明知应急刹车道是紧急所用,却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3.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赵某某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所有人已给予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万元的部分经济赔偿,且赵某某的家属亦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争议焦点】
被告人赵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144档案编写】